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污染物限量》要求,查验结论为不及格。本局对该抽检不及格食物进行了风险节制和核查措置,经现场查抄,鉴于当事人属于初度违法,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检验权利,有充实证明其不晓得所采购的食物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,并能照实申明其进货来历。根据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》相关,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惩罚如下:1、罚款5000元;2、违法所得85。5元。罚没共计:5085。5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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